[热点专栏] 绩效评价新领域小知识科普专栏——地方政府债务篇(四)

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了科学合理的控制和运用地方债务,确保债务资金安全高效的运行,而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采取的计划、组织、协调及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

加强债务预算管理对推动整个政府预算体系的改革完善和促进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行为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保证政府预算完整性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财政风险的有效手段。


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要求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明确提出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并在《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中指出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对于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财政部分别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指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收入、支出、发行费用等都要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对其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出了相关规定。以一般债券为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2)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3)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一般债务的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一般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4)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什么是地方政府限额管理


        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是指对反映政府债务规模的相关指标设立“天花板”,以约束政府信用的无序扩张,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对政府债务进行限额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采用。对我国而言,随着 2014 年新《预算法》以及 2015 年《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 [2015]225号)的出台,2015 年中央政府也开始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从债务余额绝对量上对我国各省级政府的债务规模进行了限定。


地方政府限额管理的要求


        地方政府债务采用限额管理,未来每年的地方债新增规模可控。

        一是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采用因素法测算,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二是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颁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提出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2)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3)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中央转贷外债情况,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

(4)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对于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财政部在《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要求并作出如下规定:

(1)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2)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中景瑞晟研究部 

2017年8月22日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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