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向第三方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坚持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购买专业服务:

(一)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

(二)绩效目标评估;

(三)绩效运行监控;

(四)绩效评价;

(五)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六)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第五条  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单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第六条  受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依法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或从事预算绩效教学及研究经历等与承担预算绩效专业服务相关的专业人员;

(三)接受委托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之前,应与其签订购买专业服务合同(附参考文本)。

购买专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对象、内容;

(二)工作质量;

(三)工作成果形式、主要内容;

(四)工作成果完成的期限及提交的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  购买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服务的,委托人应根据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确定评估重点,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确定其他评估重点。

受托人应就评估重点提供评估服务。

第九条  购买绩效目标评估服务的,受托人应根据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绩效指标的规范程度、合理可行程度、与资金的匹配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条  购买绩效运行监控服务的,委托人应明确受托人负责采集的信息名称、对象、范围、时间、频次等与绩效监控相关的信息。

受托人对采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购买绩效评价服务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评价所依据的政策文件,提出评价样本点选择要求。

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应包括采集的样本点的基础信息表、针对调查对象的调查问卷、评价指标及计分规则、评价报告,其中:基础信息表应反映样本点与评价相关的信息,由受托人在评价工作中采集,是评价指标计分的基础;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评价结论应基于对评价工作中收集的信息的分析产生。

受托人对样本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购买绩效指标体系建设专业服务的,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应包括指标名称及来源、指标值标准及来源、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等内容。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购买专业服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督促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检查受托人履行合同的进度;

(二)受托人违反合同义务经督促仍未按合同履行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人在购买专业服务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与开展专业服务相关的资料,介绍相关工作背景、目的;

(二)通知、协调、督促与开展专业服务相关的部门(单位)配合受托人工作;

(三)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支付专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  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与开展专业服务相关的资料;

(二)向委托人及与开展专业服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收集资料;

(三)按照服务合同获取专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以及专业服务合同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二)对提供服务中获取的信息及工作成果保密;

(三)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委托事项,主动申请回避;

(四)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展等事项;

(五)不得将委托事项整体或部分转委托。

第十七条  服务费按照专业服务所需的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和专业服务人员市场平均薪酬水平计算,其中: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应结合服务项目的特点,考虑工作的复杂程度、地域分布等因素,按照专业服务所需工作量计算。不得按照专业服务对象所涉资金规模的比例确定服务费。

实际应支付的服务费按照受托人工作成果提交的时效和质量,以百分制计算,实行扣分制。其中:时效20分,未按时间提交的,时效分为0;质量80分,包括:服务成果形式规范5分、内容完整15分、需求响应充分10分、政策把握清晰10分、语言表述严谨5分、数据事例准确15分、问题原因分析透彻10分、建议可行10分。实际应支付的服务费=实际得分/100×合同服务费。

委托人应在受托人全面提交工作成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第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3年内不再向其购买服务:

(一)一年内两次延误提交工作成果的;

(二)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完整或对工作内容的响应不完整的;

(三)提供的专业服务价值低,明显不具备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能力的。

第十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委托人应将相关情况移送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查处:

(一)泄露提供服务中获取的信息或工作成果的;

(二)接受委托人以外的服务工作相关方利益输送的;

(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职业道德、职业准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


2020年5月18日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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